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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TB体育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6 17:49:41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TB体育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说明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691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309,35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6.38元,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为660,267,185.76元,扣除发行费用75,583,714.54元后的净额为584,683,471.22元。截至2021年2月23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 ZA10157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

  注:鉴于募集资金已按规范要求支付完毕,账户余额(为募集资金利息)共计12,353.42元已转至公司基本账户,公司已办理完毕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的议案》,并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后适用的的议案》。

  2021年2月23日,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沙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26,527,110.77元。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浙商证券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21-004)。

  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浙商证券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2021-005)。

  报告期内,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不当的问题。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原投资者交流电子邮箱不再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变更为:。

  上述新邮箱地址自公告之日起使用,公司其他信息不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前述变更事项,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于2022年5月19日起执行《关于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并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 号),自2022年5月19日起施行。

  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执行该规定对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公司执行该规定对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财政部于2022 年5 月19 日发布了《关于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 号),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2022 年6 月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2022 年6 月30 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公司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全部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对通知发布前已采用租赁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赁合同进行追溯调整,但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对2022年1月1日至该通知施行日之间发生的未按照该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通知进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等规定,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各项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根据结果对其中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合同资产和财务担保合同等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

  本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84,616,844.78元,减少公司2022年第二季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84,616,844.78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者可于2022年9月5日(星期一)中午12:00前将相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箱:。公司将在本次说明会上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回答。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已于2022年8月30日披露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定于2022年9月7日(星期三)上午10:00-11:00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召开2022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回答。

  参会人员有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吴光洪先生,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王冰先生,财务负责人戴永华女士,独立董事董望先生。(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会有调整)

  (一)投资者可于2022年9月7日(星期三)上午10:00-11:00登录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观看本次说明会,注册登录后在线直接参与互动交流。

  (二)投资者可于2022年9月5日(星期一)中午12:00前将相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箱:。公司将在本次说明会上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回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杭州银行“添利宝”结构性存款产品(TLBB20224024)、利多多公司稳利22JG3757期(3个月早鸟款)人民币对公结构性存款

  ●履行的审议程序: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日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购买理财产品,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增加资金收益。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虽然公司投资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如收益波动、流动性以及投资实际收益不达预期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1、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门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为201,667,148.58元,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合计为80,00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39.67%。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正常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施,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投资理财,可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财务费用或投资收益项目。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我们认为: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日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星期一)在杭州市凯旋路226号办公楼八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19日通过专人送达及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吴光洪主持,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63)。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星期一)在杭州市凯旋路226号办公楼八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19日通过专人送达及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忆明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线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之《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八号——建筑》的相关规定,现将2022年第二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2022年4-6月,公司及下属公司新签项目合同11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7,906.64万元。新签项目合同中,园林工程施工项目6项;园林景观设计项目5项。

  2022年1-6月,公司及下属公司新签项目合同34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9,115.59万元。本年签订项目合同中,园林工程施工项目15项;园林景观设计项目18项;养护运维项目1项。

  该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披露的《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目前该项目因专项资金未到位,尚未进入执行阶段。

  该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披露的《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目前该项目因工作面移交原因,尚未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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